Sunday, January 4, 2015

介绍狗仔和侵权法律

介绍狗仔和侵权法律

我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新闻传播广电总局、文化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部门重拳出击,对炒作绯闻隐私、涉嫌非法违规的各机构进行排查和依法整治。很多年以来,公众喜欢追逐别人隐私,当然在公共场合的正常新闻报道无可非议,可部分娱乐报道催生出狗仔,这些擅长跟踪躲藏和行走跑路的狗仔,大量运用各式先进单反相机配备长短镜头和夜视功能非法偷窥偷拍持续骚扰。在拍摄科技的运用下,大量涉及隐私的画面和视频在互联媒体秒速引爆。狗仔是明星们的损友,对公众人物进行诽谤,能判狗仔几年能罚多少?被害人若告了狗仔,他再造你更大谣怎么办?况且狗仔如韭菜,一个狗仔被告倒下了,千千万个狗仔在利益驱使下又站起来,他们借助人们的好奇心进行无节制宣传和商业炒作,以此收取暴利,可这不是正常的商业模式,这是通过大量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巨大代价所换来的,最恶劣的是这低俗炒作和蓄意捏造蔓伸了恶俗风气,与我们的法治价值观和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在恶俗娱乐报道的渲染下,很多人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一个不正确观念,觉得有些人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该减等,揭曝别人的隐私是一块灰法律地,法律无法管治。

这个看法是错误的!在我国侵犯隐私权可以包括未得公民许可,非法跟踪他人,窥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状况;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公众人物或明星可以接受正常的媒体采访,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却不应无辜被侵犯隐私,还得接受名誉被毁后果。拍摄不能以牺牲他/她人的自由、尊严、幸福作代价,没有任何人应是大众娱乐工业的牺牲品。

公众人物的曝光率增加,不能由此反证其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在权利上也发生了减损,他们没有低人一等。因为公平与平等是我们社会的法治价值观的基本原则,那些误以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隐私权减等或不值得保护的观念都是极其错误的,狗仔通过跟拍偷拍等不正当手段大量窃取别人的隐私,已涉嫌侵权,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民法、刑法也有具体的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她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她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很明显,如果狗仔在私人场所偷拍别人隐私,例如狗仔通过窗户偷拍,且还公之于众,一定是非法的。

我们的法律体系,已建立了从民事到刑事一整套完整的公民权利保护体系,其中自然包括对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严格保护。我们的司法系统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时,同样遵循这一套规则,法院也从未发布过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案件里明星隐私权减等如此的判例。相反,我们的司法系统对于涉及任何人隐私的案件,均会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我们的依法治国是立体全方位的,能够让六部门联合出手整治娱乐界的低俗风,说明娱乐新闻报道里的侵权到了很严重的地步!所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也不例外,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隐私,是净化社会风气之路!

(感谢王光泽在传媒提供以上看法新闻,若有侵权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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